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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有关工程造价问题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8-01-03 15:31:39

2017年,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治理影响,建筑市场钢材、水泥、地方材料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并造成相关水泥制品价格上扬。进入八月份以后,涨幅迅猛,近期更是急剧暴涨,有的建材甚至货源紧缺,供应紧张,对建筑市场正常施工造成巨大影响。不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业内人士纷纷来电来人反映,为积极应对建材价格急剧波动对我市建筑市场的影响,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市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就建材价格涨价情况和工程造价调整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2017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情况怎样?

答:2017年以来,主要建材(如钢材、水泥、地方材料、商砼等水泥制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涨,近期更是出现暴涨,有些变化已超出发(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风险承担能力。

钢材:以HRB400低合金螺纹圆钢信息价为例,信息价由2017年1月的3537元/t,上涨到12月的5198元/t,上涨1661元/t,涨幅达47%。尤其进入11月下旬以来,20天内上涨超过750元/t,12月1日甚至出现单个交易日螺纹钢涨550元/t的现象。对于短期钢材价格走势,多数人认为价格经过暴涨后已经远超市场预期,预计短期价格将以高位盘整走势为主,2018年上半年再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可能性不大。

水泥:下半年特别是8月以后价格大幅上扬,以425散装水泥为例,8月水泥信息价为387元/t,12月水泥信息价为634元/t,上涨247元/t,涨幅64%。近期(11月20日-12月7日),各水泥生产企业又连续调价三次,三次涨价累计达110元/t。

水泥制品:7月份以来随着水泥行业错峰停窑生产,黄砂、石子限采等因素导致水泥制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货源十分紧缺,价格连续上调并呈持续上涨趋势。以商砼为例,C25商砼的信息价从7月的365元/m3到12月的475元/m3,上涨幅度30%。

地方材料:2017年宁波市地方材料价格总体也呈上涨态势,以黄砂、碎石为例,黄砂信息价从1月的78.16元/t到12月的104元/t,涨幅33%,碎石信息价从1月的59.89元/t到12月的88.99元/t,涨幅48.6%。

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建设工程建造成本的影响幅度是多少?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造成建筑工程建造成本持续上升。我市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指数从2017年1月的11.40%(采用一般计税法)上涨到12月的30.49%,全年建筑工程建造成本上涨幅度约17%,其中12月份影响成本上涨达6.81%。

三、主要建材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如何应对工程价格风险,合理计补材料差价?

答:(一)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在建工程:类似建材价格猛涨的情况在2008年和2011年我市都曾经出现过,也出台了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对新发包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提出了加强工程价格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在2014年出台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9号),更是对工程合同有关造价事项约定内容及有关工程价格风险防范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对工程价格风险防范基本上都进行了约定。所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其因价格波动所引发的价差计补,应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进行价差计补,不能借主要建材涨价因素,随意调整合同价款。。

(二)对于非政府投资和非国有投资项目的在建工程:因本轮价格的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解决:

1.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工程,未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的,或者考虑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工程,其主要建材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5%以上的,其超出5%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材的价差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3.主要建材的价差按以下原则计算:实行单位工程进行结算的工程,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合同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差额为依据,计算差价;实行按部位分段进行结算的工程,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分段部位施工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差额为依据,计算差价;实行按月结算的工程,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实际月份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算差价。

4.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材的补差问题,根据上述精神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新发包的所有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工程价格风险防范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一步防范工程价格风险:

1.采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工程规模、工期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工程各类建材、人工、机械台班要素的市场价格风险因素,明确约定各类要素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风险幅度应按照以下原则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机械台班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

2.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市建筑安装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动态管理规定的精神,约定工程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结算价格,减少工程发承包的价格风险。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招标人应认真做好商务标的评标工作,对投标决策随意、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的投标人应予以拒绝,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减少工程纠纷。

4.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发包人应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减少承包人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

四、工期延误如何计算差价?

答:因工期延误和建材价格波动所引发的价差计算,可按照我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工期过错责任规定进行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期间的建材上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期间的建材上涨差价由承包人承担。

五、主要建材持续上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可否调整?

答: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投资概算中暂不考虑工程价格涨价预备费。因主要建材持续上涨所引发的价差,建设单位应尽量在原项目批复总投资中自行消化,确需调整概算的,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