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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及采购公告

宁波果品批发市场交易区摊位及非机动停放区安装配电设施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9 09:09:46

宁波果品批发市场交易区摊位及非机动停放区安装配电设施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宁波果品批发市场交易区摊位及非机动停放区安装配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宁波市菜篮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人为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宁波果品批发市场(宁波市海曙区鄞城大道西段668号)

招标范围:宁波果品批发市场,具体详见设计图纸

招标内容: 宁波果品批发市场交易区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配电设施的安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2833356元

工    期:  30 日历天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安全要求:安全达到合格

标段划分:本项目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质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如)有信用评价等级的,其不得被评为 D 级(以开标之日系统提供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准);

(4)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须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3.2信誉要求

(1)投标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尚在公示期内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查询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1] 

4.1招标文件请于2020年6月19日9时30分2020年6月28日16时30分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七楼办公室石彬处),持单位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注:招标文件费用每份300元。如招标文件资料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投标人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资料(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递交招标代理人;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招标代理人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3有关本项目招标的其他事项,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5.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 6 30 09 30 [2] ,地点为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7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1万元整

形式:银行电汇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收款人: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74908183810601

到账截止时间:2020 6 29 日16:00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退还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条款。

联系电话:0574-87684472

温馨提示:转账时务必备注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投标保证金银行支付回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

7.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国资委网站、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及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波市菜篮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朱  工

招 标 代 理: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4楼

邮       编:315042

联  系   人:鲍  盛

电       话:0574-87684472,18806842244

传       真:0574-87686776


招标文件的获取应当对相关时间,价格进行约定,本合同并未就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请贵司注意注意: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