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登记号:16GC030014
本招标项目扬帆路改建(冬青路——新梅路)工程已由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以甬高新经〔2015〕99号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宁波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为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高新区财政安排。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批部门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经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具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建设地点:西起冬青路,东至新梅路。
项目规模:新建城市次干路,道路全长约857米,标准断面红线宽度约36米,跨规划河桥梁一座。按规划要求埋设地下专业配套管线,并做好与沿线地块的衔接工作。
项目总投资:约16015万元。
设计概算:限额设计,工程费用控制在5680万元以内。
设计周期:总周期50日历天,其中方案优化5 日历天,初步(含扩大初步)设计15 日历天,施工图设30 日历天;勘察进度符合设计要求。
标段划分:1个标段。
招标类型及范围:扬帆路改建(冬青路——新梅路)工程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包括:方案(含方案优化)设计、初步(含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勘察(含测量)。
3.2 投标人资质等级: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由具备上述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3.3主设计师资格要求:道桥类或市政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勘察负责人资格要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设计师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4潜在投标人数量要求: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均入围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是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单位。
3.6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及拟派的项目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1.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3.7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及其拟派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经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检察院查询近五年(2011年2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2016年2月19日17:00之前,将招标文件最后一页《查询申请函》填写完整并盖章(并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五证合一的单位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拟派主设计师和勘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交至招标代理人,若投标人逾期未提交的或在投标文件中更改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人的,需自行至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并将由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书》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其它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须具有 C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以开标之日所在季度的企业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2)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须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厅的备案登记。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时00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4时00分至17 时 00分,在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南楼大厅69号窗口)。持(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保证金
形 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收 款 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银行账号:386010100100953384
到账截止时间:2016年2月23日16:30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备案后5日内退还;退取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时,中标人需携带经备案的合同复印件自行至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北2楼213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联系电话:0574-87914626、87913521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银行支付回单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3、汇(转)款时,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招标项目交易登记号,即:16GC030014投标保证金;未注明交易登记号或标注错误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请勿使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请选择异地)
4、如招标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 2 月25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公告栏)。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1 时间:2016年 2 月1日至2016年 2 月5日
7.2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zyjy.nbhtz.gov.cn)、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jsj.nbhtz.gov.cn/index.shtml)、宁波日报发布。
招标人:宁波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俞伟巍;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元根、周旸;
电话:87686672、87684874;
传真:87686776